(一)住宅已出租予現領受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措施之承租戶者,但申請時承租戶有切結同意放棄已領取租金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者。
(三)林口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所有權人。 (四)住宅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公法人等非民間住宅。
(一)住宅已出租予現領受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措施之承租戶者,但申請時承租戶有切結同意放棄已領取租金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者。
(三)林口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所有權人。 (四)住宅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公法人等非民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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