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對於加入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的房客,其基本申請資格如下:
1.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如下: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 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符合住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但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二)至於包租代管房客詳細的申請資格、程序、分級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各地方情形另外訂定。詳情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住宅單位洽詢或本公
司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