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 務注意事項」,合法建物之規定如下:
1. 出租之住宅須為合法建物。
2. 合法建物之認定,須由房東提供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 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零售業」,或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作第一目用途使用且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項規定者,須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主管機 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二)有關出租住宅須為合法建物規定,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