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 (一)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所稱租屋服務事業,指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
- (二)因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於107年6月27日公布施行,執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除須符合符合獎勵辦法第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外,亦應符合租賃條例之規定,為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應載明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之業者。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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