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1.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1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6直轄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影本。
(二)有關住宅修繕補助費用之計算及申請規定,若6直轄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